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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7号令规定业绩能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吗?
号令规定业绩能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吗?答案是否定的。《 *** 采购法》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指出,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、奖项不能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,以防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。根据《 *** 采购法》第七十一条,若采购人或 *** 机构违反此规定,将被责令改正,处以警告并罚款,直接责任人员也受处分并通报。
《 *** 采购法》中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: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、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、成交条件,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
不得限定经营年限企业经营年限与合同履行能力无直接关联,设定此类要求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,违反公平竞争原则。不得限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认缴制下,其数额无法真实反映企业履约能力或经营状况。 *** 采购相关法规(如财政部87号令)明确禁止将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。
招标文件中不得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加分条件。根据《 ***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0〕46号)第五条规定,采购人不得以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作为评审因素;而合同金额与企业营业收入直接挂钩,设定“不少于200万元”“400万元”等金额门槛,实质上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变相限制。
业绩是可以作为资格条件的。但在实际操作中,通常是一些技术复杂、专业性很强的项目,比如,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、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会将供应商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,将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现象则较为普遍。
业绩能不能作为资格条件?法律依据在哪儿?
1、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,但存在限制,相关法律依据如下: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合法性: *** 采购法律未禁止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,但存在限制性规定。
2、业绩并非完全不能作为资格条件,但设置时需遵循相关限制,不能违反公平竞争原则,法律依据主要在《 *** 采购法实施条例》和《中小企业促进法》中。具体说明如下: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,但有限制 *** 采购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。不过,在使用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时,存在一些限制。
3、 *** 采购法业绩可以作为资格项。法律依据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*** 采购法》的相关规定,虽然该法第二十二条在列举供应商参加 *** 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时,并未直接提及业绩作为资格条件,但该条第六款“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”为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业绩作为资格项,需要注意哪些?
1、避免歧视性条款:在设置业绩要求时,要确保条款不具有歧视性。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,如设置过高的业绩金额要求,使得一些有能力但业绩规模较小的供应商无法参与竞争。特殊项目要求创新产品采购限制:涉及 *** 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,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、生产台数、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,更不能把创新产品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。
2、把业绩作为招标资格条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: 合法性: 业绩作为招标资格条件是合法的,但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。例如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*** 采购法》允许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情况作为资格审查的一部分。因此,在设置业绩要求时,应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,避免触犯法律红线。
3、注意事项:在设置评分项时,应避免使用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分依据,确保对所有供应商公平对待。
4、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标准和 *** ,且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。如果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被写入招标文件,并且这一条件未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或歧视,那么它是可以被接受的。
